丈夫“借给”妻子186万, 这钱该不该还?

甬盈关注

夫妻离婚时,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区分与分割问题上经常发生纠纷。为了有效避免此类情形,在必要时期,夫妻双方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书面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若存在借贷等情况,也应留存一定的证据。以下是一起夫妻财产纠纷案件,详情见下文。

案情介绍

韩某此前有一段不幸的婚姻,这使得他平日里郁郁寡欢。

一日,韩某的朋友叫他出来吃饭,想帮他缓解苦闷的情绪,在与朋友聚会聊天时,得知同桌的张某与自己经历相似,都有过一段不愿提及的经历,二人心中顿感“同是天涯沦落人”,交谈甚欢,随即相互留下了联系方式,约定好以后有时间常联系。

随后韩某与张某的交往越来越多,双方都感觉自己那颗沉寂已久的心,终于慢慢打开,颇有“相逢何必曾相识”的感受。

随着感情逐渐升温,双方于2019年9月5日登记结婚。

2020年期间,韩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度吵到双方甚至起了离婚的念头。韩某称,他很快便冷静了下来,向张某保证日后不会再因为琐事而与之争吵。

随后韩某给了张某50万元现金,以缓和双方关系。之后,张某又向他分两次“借钱”,他通过给付现金16万元及银行转账120万元的方式借钱给张某,共计借给张某186万元,同时备注转账性质为借款。

短暂和好之后,双方再度因为生活琐事陷入争执,张某于202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先起诉张某离婚,后撤诉,并向密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张某偿还其借款186万元。

法院裁判

密云法院经过公告送达,张某未到庭参加庭审,密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韩某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口头约定婚前婚后个人财产均归各自所有,无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释明,其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财产约定,在张某未能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定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财产的约定情况,且韩某向张某转账及双方互付现金行为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不能确定韩某向张某的转账系韩某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故韩某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我们衷心祝愿天下有情人都能够家庭幸福、和谐美满。

我们也相信,幸福的答案不是只有一种。

我们充分尊重,夫妻在结婚前通过公证以及签署财产协议等方式,来约定各自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选择。

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约定协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否则无法获得夫妻双方预期的法律效力。

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如果确实存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合意,为了减少日后双方的经济纠纷,尽量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即将夫妻双方将对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记录下来,达成书面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各自留存一份,避免日后一方反悔致使财产约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无效。

二是财产约定协议书尽量约定明确、详尽,避免约定不明的情况,因为民法典规定可以对各自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配,既可以约定某些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某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财产约定协议书需明确是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挣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对于大额财产如房产、车辆、存单、股权等,尽量在协议书中明确列明所有权归属,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公证。

三是在有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情况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转账或给付现金,确属借款的话,应留存一定的文字借据或收条,避免日后起纠纷。

转载自丨密云法院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