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遗嘱并转移巨额财产被判丧失继承权

基本案情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遗产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司法鉴定结论为老人的姐姐提供的遗嘱为伪造的,且转移巨额遗产,法院最终判决其丧失遗产继承权。

2021年7月,家住南通市崇川区的王某斌去世。因为其妻子及女儿王某娟已经去世,王某斌的长姐王某丽等5名兄弟姐妹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王某斌留下的遗产有当地的房屋两套,其中一套50%的份额为王某斌所有,50%的份额为王某丽所有,此外还有银行理财款若干。

2022年,张林等非王家亲属4人以一份签署日期为2020年9月26日的王某斌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某丽兄弟姐妹5人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王某斌的遗产。该遗嘱的内容为王某斌与王某丽共有的房屋,王某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给张林等4人每人10万元,余下的钱以女儿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另一套房屋由张林等4人共同共有。王某娟去世前,曾委托张林等4人照顾自己的父亲,此后其对老人进行了照料并获得了王某斌自书遗嘱。

王某丽也提交了一份签署日期为2021年6月8日的王某斌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的内容则是对于王某斌与王某丽共有的房屋,王某斌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某丽继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归王某丽所有。

崇川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遗嘱鉴定。鉴定中心的意见为两份遗嘱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王某丽提供遗嘱中字迹的形成时间晚于2021年7月1日。王某斌去世前,把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均交给王某丽保管。在其去世后及一审诉讼期间,王某丽多次操作手机从王某斌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中转出款项,累计金额达63万余元。

法院判决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年9月,王某斌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而2021年6月8日的那份“王某斌自书遗嘱”,系王某丽伪造,为无效遗嘱。王某丽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某斌的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某斌遗产的继承权,故其丧失继承的王某斌遗产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家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继承。

崇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王某斌、王某丽共有房产归王家5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某丽占有原来50%的份额,剩余4位兄弟姐妹各占12.5%的份额;另一套房产归张林等4人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额;王某斌名下的资金由张林等4人各分得10万元;王某丽将转移的63万余元退出,以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王某斌的其余银行理财款以王某娟的名义上缴国库。

王某丽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顾建兵 张怡茜)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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