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买的房,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甬盈导读

情侣未婚同居时购得的房产,分手时到底该如何分配?案例一发生在山东的同居关系析产案件,最终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根据其在总房款的出资比例、该房屋市值等确定支付给男方的相应款项。案例二系发生在广州的二审予以改判的案例。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时选择以女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且女方名下并无其他房屋,而男方名下另有其他两套房屋,本案在女方不同意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并由男方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当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份额的补偿款。”但由于男方在起诉时诉讼请求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涉案房屋的50%产权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男方诉请最终未获二审法院支持。但男方可另案起诉女方主张相应的共有份额补偿款。由此可见案件诉讼请求设置非常重要,如本案男方若主张女方支付补偿出资款及出资款相应的增值收益,则被法院支持的概率会大很多,也可免去再次诉讼的成本。

案例

《人民法院报》2023年7月7日

李某与孙某于2013年相识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为方便日常生活,二人商议在男方李某工作地点附近购买房产。2015年5月,孙某作为买受人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房屋、储藏室及车库,房产总价为130万元。李某支付首付款78万元,剩余房款52万元以孙某名义办理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上述房产不动产权登记至孙某个人名下。开发商交房后双方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6月,李某与孙某感情出现裂痕后不再同居,二人共有的房产由孙某继续占有使用。李某主张该房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只是登记在孙某名下,要求孙某归还房产。孙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自己向李某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因此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李某与孙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李某支付首付款,孙某以个人名义办理房屋贷款并承担偿还义务,上述房产应认定为李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在孙某名下,孙某还在偿还贷款且房子由孙某居住使用,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孙某所有。孙某主张李某为购买该房产所支付的首付款属于自己对李某的借款,因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行为,且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协商分割财产时,孙某从未提出过自己是向李某借款购房,法院对孙某主张首付款系借款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女方孙某所有,孙某按照李某在总房款中的出资比例、该房屋市值等确定的数额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

案例

(2021)粤01民终11611号

一审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对此认定并判决如下:

双方有共同出资购房及对涉案房屋进行加建装修的合意,事实上双方均有支付购房款及各种税费,男方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亦向女方的银行账户支付按揭贷款,男方实际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部分加建和装修,且双方在协商支付首付款时女方亦多次要求各出资一半,而现男方也诉请确认其占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男方与女方实际对涉案房屋各占一半份额已达成合意,故现男方主张其占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认可,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女方名下,故本案不宜直接确认男方占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由于男方明确表示同意向建设银行增城支行清偿全部剩余按揭贷款,故在男方向建设银行增城支行全部清偿按揭贷款本息(具体金额以建设银行增城支行确认的为准)后,建设银行增城支行与女方应协助男方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涂销手续。在涉案房屋办理了涂销抵押手续后,女方应协助男方办理涉案房屋的50%份额变更登记至男方名下的手续(相关税费由男方负担)。另外,男方与女方的任一方就其占有50%份额所多支付的款项应由另一方予以返还,未足额支付一方应继续支付至所占50%份额为止。由于涉案房屋现尚未完全清偿按揭贷款本息,男方与女方就出资问题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本案不予调处。

二审广州中院判决:

男方与女方在恋爱期间协商共同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双方均有参与协商筹资、交易及装修过程,且双方均基于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益的意思而采取相应行动,因此应当认定男方与女方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权益。但男方与女方仅为恋爱情侣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不属于法定共同共有的情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或出资情况来确定享有权益的份额。且双方在购买房屋过程选择以双方名义还是一方个人名义签署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登记,应当进行审慎考虑并承担相应风险及后果。

男方本案起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实质是要求确认分割其对涉案房屋的共有权益,现男方与女方已结束恋爱关系且男方已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应当允许对双方共有权益进行分割。但正因为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且男方已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本案双方不宜采取产权份额分割的方式。考虑到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时选择以女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且女方名下并无其他房屋,而男方名下另有其他两套房屋,本案在女方不同意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并由男方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当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份额的补偿款。

男方要求确认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涉案房屋的50%产权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女方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方式未充分考虑双方购房时对购房主体的选择以及目前不宜继续维持共有状态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彻底有效解决双方纠纷,本院予以纠正。男方可另行向女方主张相应的共有份额补偿款。

遂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男方一审诉讼请求。